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2.
- 法務部 99.04.07 法律字第0999007076號書函
-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或成年人之監護人,依法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因此,民眾自行捺印指紋卡之同意聲明人身分及提交人身分,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即可,至於,監護人亦屬法定代理人之一,則無庸贅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