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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11.04 金管保綜字第10502118950號書函
  • 關於保險公司已依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個資時,其保險代理人公司無需再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程序即可蒐集、處理或利用,但被保險人如有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情形,而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提出相關病歷資料申請全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應對監護人為特種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告知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2.
  • 法務部 99.04.07 法律字第0999007076號書函
  •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人或成年人之監護人,依法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因此,民眾自行捺印指紋卡之同意聲明人身分及提交人身分,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即可,至於,監護人亦屬法定代理人之一,則無庸贅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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