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9.03 北市法一字第09631814000號函
- 本案處理得請申請人提具切結書並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方式處理(行政程序法第93條),並載明申請人切結已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並同意於辦妥繼承登記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送,使行政事務較具彈性
2.
- 法務部 94.08.08 法律決字第0940026947號書函
- 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中應負責任之公務員死亡,得否向其繼承人行使求償權疑義
3.
- 交通部 94.07.21 交路字第0940008005號函
-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於94年9月1日施行前之違規案件,仍依行為時之法律處罰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04 北市法一字第9020225900號函
- 有關被繼承人遺囑真偽確認訴訟雖尚未判決確定,惟不論法院確定判決之主文為何,要不影饗各繼承人於分割遺產前係就全部遺產為公同共有之法律關係,任何繼承人均不得就個別遺產主張其應有部分之權利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0.24 簽見
- 遺產管理人,如欲對遺產為處分行為,是否需經過親屬會議之同意,考量因遺產管理人有保存財產之權利及義務,並得為有利遺產之利用或改良行為,故其利用改良致變更財產之性質者,如非經法院同意應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