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0.04 簽見 有關自己建築之房屋,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使不經登記,亦不在民法第758條所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列,即起造人雖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然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仍屬起造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