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12.15 農企字第1040244882號
-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執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限期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
2.
- 法務部 101.01.18 法律字第10103100400號函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23、44、45條等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裁處係在處罰遺產管理人違反稅法上申報義務、誠實申報行為,屬「稅捐秩序罰」範疇,故移送行政執行時,自應以違反義務人固有財產為執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