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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12.15 農企字第1040244882號
  •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8條第3款規定之執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2條限期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
2.
  • 法務部 101.01.18 法律字第10103100400號函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23、44、45條等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裁處係在處罰遺產管理人違反稅法上申報義務、誠實申報行為,屬「稅捐秩序罰」範疇,故移送行政執行時,自應以違反義務人固有財產為執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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