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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2.
  • 臺北市政府 112.05.11 府都企字第1123029034號函
  • 配合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對於112年1月1日以後臺北市社會住宅申請承租或申請換約續租案件,申請人於申請時已滿18歲而未滿20歲者,既已成年而有完全行為能力,解釋上符合申請人成年之年齡條件
3.
  • 內政部 99.12.13 台內戶字第0990240579號函
  •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其姓氏之變更,仍須得父母之同意。但因已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4.
  • 法務部 99.11.15 法律字第0999036183號函
  •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從姓約定及姓氏變更,得以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身分為之,無庸得其法定代理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之同意,亦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為申請其未成年子女改姓之行政程序,而不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5.
  • 內政部 97.06.16 台內戶字第0970097932號函
  • 民法第1089條規定並未限制為親權人之行為能力,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仍得申請辦理認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惟因上開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不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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