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09.14 法律字第11203511210號函
- 有關未婚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得否將原由未婚未成年人行使親權之特定事項委託由自己行使,及未婚未成年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 112.05.11 府都企字第1123029034號函
- 配合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對於112年1月1日以後臺北市社會住宅申請承租或申請換約續租案件,申請人於申請時已滿18歲而未滿20歲者,既已成年而有完全行為能力,解釋上符合申請人成年之年齡條件
3.
- 內政部 99.12.13 台內戶字第0990240579號函
-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其姓氏之變更,仍須得父母之同意。但因已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不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4.
- 法務部 99.11.15 法律字第0999036183號函
-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離婚後尚未成年,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從姓約定及姓氏變更,得以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身分為之,無庸得其法定代理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之同意,亦得親自向戶政機關為申請其未成年子女改姓之行政程序,而不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5.
- 內政部 97.06.16 台內戶字第0970097932號函
- 民法第1089條規定並未限制為親權人之行為能力,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仍得申請辦理認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惟因上開未結婚之未成年人不具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為行政程序
6.
- 法務部 94.02.14 法律決字第0940003588號函
- 申請離登記疑義乙案
7.
- 法務部 93.05.28 法律字第0930019490號函
- 未成年人鄧○佳女士為其未成年子鄧○琮申請改名疑義乙案
8.
- (廢) 銓敘部 93.05.17 部退四字第0932370809號書函
- 在職亡故人員之未成年領卹遺族請領年撫卹金時,是否需經其監護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