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07.18 法律字第1030350817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民法第181、182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免除民法第182條第2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
2.
- 法務部 101.06.06 法律字第10100084940號函
- 法務部就「地方首長建請中央專案協助事項(五),建請修法調降國家賠償相關利率規定」之意見
3.
- 內政部 100.02.24 台內社字第1000033549號函
-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或申請人溢領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經移送行政執行後,除應返還所受利益外,如被保險人或申請人於返還客體事實上有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則應加計利息,而非抽象推論其當然發生利息
4.
- 法務部 100.02.10 法律字第0999046950號函
- 有關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或申請人溢領之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後,應否加計利息,係以事實上有無取得為準據,非抽象推論其當然發生利息,而以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5.
- 法務部 99.08.16 法律字第0999021235號書函
-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2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其返還範圍除所受利益外,應附加利息。至於利率,除當事人約定或相關法規已明定者外,適用民法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規定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3.31 北市法一字第09230245900號函
- 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就未於一定期間內繳回徵收補償價款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將不予發還原土地之規定,已涉及實體法上之權利,基於「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似不得適用該條例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
7.
- (廢) 銓敘部 91.09.19 部退三字第0912176592號書函
- 溢領退撫給與人員得否以分期給付方式返還及應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