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6.06 簽見 解除權與終止權係不同之形成權,前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溯及消滅,又後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向將來消滅,且繼續性契約原則上僅有終止無解除,故本案契約應屬繼續性契約,原則上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