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6 簽見
- 有關本案投資興建契約,實務上行政法院就開發契約有認定為私法契約之見解,且本案事實發生於八十五年,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又該契約第19條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故有約定以私法為準據法之意思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09 北市法一字第9020858800號函
- 為避免封閉型社區切結解除出入口管制,設置及維護該公共設施經費後,復重設柵欄而成為私有使用之情形,如遇有此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與之訂定行政契約,並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等相關約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6.06 簽見
- 解除權與終止權係不同之形成權,前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溯及消滅,又後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向將來消滅,且繼續性契約原則上僅有終止無解除,故本案契約應屬繼續性契約,原則上不得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