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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6 簽見
  • 有關本案投資興建契約,實務上行政法院就開發契約有認定為私法契約之見解,且本案事實發生於八十五年,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又該契約第19條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故有約定以私法為準據法之意思
2.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6.06 簽見
  • 解除權與終止權係不同之形成權,前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溯及消滅,又後者一經行使,契約效力向將來消滅,且繼續性契約原則上僅有終止無解除,故本案契約應屬繼續性契約,原則上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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