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2.15 簽見
- 民眾無權占有市有房地,應給付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並將房屋回復原狀及歸還,主管機關則可檢附債權證明相關文件函請戶政事務所提供債務人戶籍地址資料,並寄發存證信函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05 北市法二字第09530015600號函
-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計畫前,撤回同意,以致未達法定比例時,實施者擬定或提出之計畫,即無由續行,自待再度取得超過法定比例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時,始得更始都市更新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23 北市法一字第09430830500號函
- 契約之解除,乃當事人之一方,因他方之契約不履行而行使解除權,使契約之效力溯及消滅,回復訂約以前狀態之意思表示,如當事人間已有給付,自應相互請求返還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1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25700號函
- 有關委任契約於終止權之行使,於終止意思表示生效時,契約即為終止,在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而在非對話為意思表示時,則以通知置於相對人可了解之地位時,即發生效力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2.16 簽見
- 本案承商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為給付,經催告後亦未依期限履行其債務,得依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九十三年度期刊採購合約書第19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解除或終止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