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0.01.06 簽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學校財團法人報聘榮譽董事長設置妥適性,涉及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2.
- 法務部 99.08.26 法律決字第0999030678號函
- 關於命令合作社解散之行政處分,其書面應記載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等資訊並對之送達,惟若合作社理、監事已歿且社員資料皆不可考者,則由主管機關視情形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理事,由法院依職權審認後,以選任臨時理事代行該合作社理事職權
3.
- 法務部 98.04.17 法律字第0980011462號書函
- 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民法第33條第1項主管機關之監督命令,負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義務之各董事,若有經主管機關命辦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對於不遵主管機關命令之各該董事分別科處罰鍰,此尚無由全體董事平均分擔罰鍰之問題
4.
- 法務部 95.09.29 法律決字第0950036243號書函
- 關於公司負責人為「懸缺」是否得以代表公司之董事為送達對象疑義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10.14 簽見
- 本案財團法人董事長依法雖不得同時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然則如經本人許諾,即得為之,又參照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除非其章程另有規定,否則如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仍由董事長代理,契約自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