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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2.
  • 法務部 99.08.26 法律決字第0999030678號函
  • 關於命令合作社解散之行政處分,其書面應記載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等資訊並對之送達,惟若合作社理、監事已歿且社員資料皆不可考者,則由主管機關視情形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理事,由法院依職權審認後,以選任臨時理事代行該合作社理事職權
3.
  • 法務部 98.04.17 法律字第0980011462號書函
  • 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民法第33條第1項主管機關之監督命令,負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義務之各董事,若有經主管機關命辦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對於不遵主管機關命令之各該董事分別科處罰鍰,此尚無由全體董事平均分擔罰鍰之問題
4.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10.14 簽見
  • 本案財團法人董事長依法雖不得同時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然則如經本人許諾,即得為之,又參照民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除非其章程另有規定,否則如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仍由董事長代理,契約自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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