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9.12 行執一字第0970005608號函
- 關於義務人如未確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且送達證明文件已蓋有義務人公司收文章,主管機關自得主張該處分書合法送達,行政執行處如形式上審認執行名義已合法送達,且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即得據以執行之,不得因公司之代表人已變更,且處分書未向該公司之新代表人為送達,而逕認該行政處分送達不合法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9 簽見
- 本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第1屆董事會選聘第2屆之董事,若有受選聘人不同意就任董事,致董事不足額時,似應由第1屆董事會依捐助章程第6條再補選聘第2屆董事,以完成第1屆董事會應執行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