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12.12 法律字第108035163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不得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即實施強制調查;因次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作成行政罰。此與主管機關依照民法第32條、第33條第1項規定監督及檢查財團法人經營之業務等職權之行使應屬二事
2.
- 法務部 99.10.29 法律決字第0999045665號函
- 函復南投縣政府報請備查之「南投縣建設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相關法制意見
3.
- 法務部 99.10.11 法律字第0999035685號函
- 依地方自治原則,直轄市攻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相關自治規則,惟該自治規則不得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相牴觸,否則無效
4.
- 法務部 98.04.17 法律字第0980011462號書函
- 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民法第33條第1項主管機關之監督命令,負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義務之各董事,若有經主管機關命辦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對於不遵主管機關命令之各該董事分別科處罰鍰,此尚無由全體董事平均分擔罰鍰之問題
5.
- 法務部 98.03.27 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
-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6.
- 法務部 96.09.28 法律字第0960031672號書函
- 關於新竹縣政府既定有「新竹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則有關縣內文化財團法人的設置即應受其拘束,其有違反者,則依民法第33條等規定,就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04 簽見
- 本案如查獲違法投資,係該校董事或有關人員所為,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者,除將失職人員移送檢調偵辦外,如涉及現任董事違法行為,則依私立學校法第56條逕停其職務,並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
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26 簽見
- 本案所涉技術研究所」要屬社會教育法第5條第11款所規定之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機構,故應有依據社會教育法第8條規定所訂定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之適用
9.
- 法務部 91.01.10 法律字第0090048682號函
- 關於主管機關要求宗教財團法人提供會計師辦理財務與稅務簽證之書面資料報告,有無行政院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台(八四)法字第一○四六一號函之適用問題
1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12 北市法一字第9020533200號函
- 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有違反相關規定之行為時,主管機關自得為必要之處分或向法院聲請請求為一定之處置或通知該法人改善,如認處分財產確有危害緊急情事時,本於監督職責,儘速自行處理並逕與有關單位聯繫
11.
- 法務部 89.12.08 法 89 律字第000541號函
-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90.01.0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160條第2項發布程序
1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4.06.22 簽見
- 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要屬法院之權責,主管機關並無實質之審查權,故本案事實倘係發生於相關民法修正前,則依當時規定,主管機關並無向法院聲請宣告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