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29 北市法一字第09631767800號函
- 本案如為三年短期契約,並僅以租賃或使用契約方式為之,且所興建臨時宿舍,係屬可拆卸重組之臨時性建築,亦符合內政部相關函釋內容,故毋須依土地法第25條程序辦理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0.23 北市法二字第8920807500號函
- 臺北市市有土地提供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他人為建築使用,應否踐行土地法第25條程序,應視其提供建築之基礎法律關係為何,如係基於移轉或設定各種不動產物權,自屬處分或設定負擔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