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0.09.19 法律決字第1000023922號書函
- 參照民法第807條等規定,就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能領取時,除有同法第806條情形外,警察機關將拾得物逕歸屬於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於法尚無不符
2.
- 法務部 98.03.27 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
-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22 北市法一字第09432028200號函
-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歸屬,應依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如無法律或章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4.
- 法務部 89.12.08 法 89 律字第000541號函
-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90.01.0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160條第2項發布程序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4.06.13 簽見
- 本案所涉董事會應無決議解散財團法人之權限,故其所為解散財團法人之決議,應不生效力,惟主管機關立場,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組織或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