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6.11.21 台內營字第1060817802號函
- 為防堵租金補貼冒領事件,除訂定查核相關規範、住宅補貼評點及查核系統增加勾稽功能檢核外,並可於公告載明主管機關得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28 北市法二字第09431748900號函
-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擅自轉租或讓與其租賃權,可構成「不得轉租義務」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攤販僅開立攤位使用費繳費單以收取使用費,未簽訂書面契約,非謂無法規可規範,有前開民法「不得轉租義務」之適用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01 簽見
- 本案市場處對惠○百貨公司為「合法轉租之同意」時,宜約定「次承租契約之租賃期限,不得逾原租約之期限,且如原租約終止時,次承租契約亦隨之終止。」要求惠○百貨公司應將該約款納入次承租契約中,以杜爭議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26 北市法二字第09331065200號函
- 本案有關○○市場及○○市場之部分,其當初租金核算之範圍既已包含停車場之部分使用面積,則貴處自無法主張仍享有該停車場部分之收益,否則即有雙重得利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