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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2.12 簽見
  • 有關國宅回復原狀之費用請求權,依民法第45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自租賃物返還時起算僅有2年,若超過2年,即逾法定請求權時效期間。又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回復原狀須以該義務於擔任保證人期間發生,保證人始負連帶責任,惟保證人仍得主張時效抗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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