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05 北市法一字第09733214600號函
- 辦理採購機關與得標廠商解除契約後,得標廠商未依契約規定送交相關資料請款,是否有民法上請求權及消滅時效等相關疑義
2.
- 行政院 90.03.01 台 90 規字第010485號書函
- 公司行號之承辦人,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固得為訴願代理人,依訴願法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亦取得訴願代理人資格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