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5.15 北市法一字第09834281500號
- 承攬人負有完成無瑕庇工作之義務,故瑕疵修補即其所訂定之承攬契約之主給付義務,而非附隨義務,參酌民法第512條第1項意旨,在約定保固期間內發生之瑕疵修補義務於承攬人死亡後,自應認已因契約終止而不得繼承,此於定有一定廠商投標資格之工程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時,亦應為如此解釋
2.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5.24 工程企字第09600214700號函
-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8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