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5.24 工程企字第09600214700號函
- 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8款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21 北市法二字第09533205500號函
- 起造人除係因信託管理關係而持有建造執照外,其既係執照權利人,原則上即享有處分權,又建造執照通常僅涉及當事人權益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與公共利益較無關聯,蓋是否妨害公益核屬事實認定及價值判斷問題
3.
- 法務部 95.09.15 法律字第0950032284號函
- 函詢起造人可否申請廢止建造執照疑義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07 北市法二字第09531777700號函
- 在建物完成所有權登記前,因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或行政作為介入,而無法興建完成取得所有權登記,則預為抵押權登記亦將失所附麗,而非預為抵押權登記有類似甚或高於法院假處分之效力,得以排除一切有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