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4.29 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民法第831、1148、1151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2.
- 法務部 96.07.11 法律字第0960023710號書函
- 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臺北縣政府代辦業務,其歷年撥付經費,所孳生之利息是否須繳回之適法疑義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12 北市法二字第09431878900號函
- 本案委任人與受任人約定將拆除補助費統一撥入受任人建築公司指定帳戶,即屬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應無違反民法第541條規定,至受任人未將補助費交付委任人之私人關係,非屬主管機關考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