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4.29 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民法第831、1148、1151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1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56300號函
-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直接當選董監事」情形,依經濟部民國63.08.05經商字第20211號函採「法人股東準據說」,認為公司支付於董監事之酬金,應歸為股東之政府或法人所有
3.
- 交通部 91.11.26 警署交字第0910201168號函
- 關於酒後駕車移置保管車輛,違規人陳請將車輛拍賣,拍賣所得價款不足抵充保管費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