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4.29 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民法第831、1148、1151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7 北市法一字第09530624900號函
-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費之資料,似非屬前揭規定政府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是民眾申請查閱祭祀公業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等相關資料,主管機關似無主動公開之義務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08 北市法一字第09530203400號函
- 委任契約,除明訂委任期間外,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且委任之一方如有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則委任契約當然消滅,惟如契約另有訂定,或委任事務之性質特殊,則不消滅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05 北市法二字第09530015600號函
-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在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計畫前,撤回同意,以致未達法定比例時,實施者擬定或提出之計畫,即無由續行,自待再度取得超過法定比例之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時,始得更始都市更新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1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825700號函
- 有關委任契約於終止權之行使,於終止意思表示生效時,契約即為終止,在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而在非對話為意思表示時,則以通知置於相對人可了解之地位時,即發生效力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2.31 北市法二字第09231458000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係規定,管理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此應非強制規定,因此住戶規約明定管理委員不得連任,應不牴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1.24 簽見
- 本案區分所有權人為改選管理委員、主任委員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