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12.28 法制字第1110252752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彰化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準則」一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1.06.06 法律字第10103104750號函
- 法務部就「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5點規定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一案之查復書
3.
- 法務部 98.03.27 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
- 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經檢討結果,如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者,應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但其內容不得牴觸或逾越相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並不得就法律保留之事項為規定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29 簽見
- 有關財團法人運作應受其捐助章程之拘束,如捐助章程有不符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情形,僅得依法定程序修正,不得以新訂捐助章程方式辦理,始具適法性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07 簽見
- 有關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一經登記成立,即告確定,又本案董事之聘任,除應依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辦理外,並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程序方屬完備
6.
- 法務部 89.12.08 法 89 律字第000541號函
- 各主管機關應速檢討現行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規定內容有無逾越民法、中央法規標準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及法律授權命令規定,如有,請刪除該等規定,或廢止該職權命令;如廢止該職權命令時,為利業務執行,得訂頒行政規則以為遵循;如係訂頒裁量基準行政規則者,於90.01.01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應注意踐行該法第160條第2項發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