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7.03.08 台內戶字第1070407960號函
- 收養關係終止後所為輩分不相當之收養,其收養應認係違反公序良俗而為無效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3.19 簽見
- 本案所涉買賣契約約定,當事人應依臺北市政府規定之費用額負擔國民住宅社區所需管理維護費,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如所訂契約並未違反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之規定,雙方當事人似得受其約束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