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9.24 北市法一字第09732510500號函
- 經環保局通知限期環境改善之公、私有土地,就共有地私地地主應分擔之清理費用,因市有土地管理機關非環保業務執行機關或協助執行機關,故無移送強制執行權限
2.
- 內政部 95.03.27 台內營字第0950801392號函
- 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因原行為人土地持分已拍賣並登記完竣,所餘留坑洞應要求拍定人或全體共有人恢復原狀疑義
3.
- 法務部 95.03.08 法律決字第0950005415號函
- 持份土地拍賣後,所餘坑洞要求恢復原狀疑義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