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5.04.1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51751號函
- 捐贈者以附有須提供興建後新建物部分空間予捐贈者無償使用10年以上條件,贈與金錢供於縣有土地上興建建物者,須查明該行為之法律性質及供其長期無償使用之法令依據,如涉有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3 北市法二字第09531848400號函
- 土地所有人係基於規避強制徵收程序之目的,而將其所有權移轉移轉予第三人,則需用土地人應得依民法第87條規定,主張並舉證證明其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屬無效,土地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