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1.28 簽見
- 本案在契約有效履行前提下,雙方依約完工並驗收完成,則廠商所繳納之保固金,自屬瑕疵擔保責任之保固金性質,於保固期滿,廠商未於保固期間發生任何瑕疵擔保責任,自可依約申請退還保固金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3 北市法二字第09430988700號函
- 得標後發現該鄰地為須合併使用之畸零地,如行政機關提供之圖說有誤,影響交易上重要之判斷,似得依民法規定,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理由,主張撤銷買受之意思表示,由買賣雙方互負返還義務,回復契約成立前之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