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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51號令修正公布第205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5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0-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88年04月21日增訂之第166-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1.
  • 法務部 108.11.15 法律字第10803513550號函
  • 後婚姻違反民法重婚規定,依74.06.03之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後婚姻無效。倘後婚姻無效,前婚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則所其生之子女,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與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2.
  • 法務部 108.11.15 法律字第10803513550號函
  • 後婚姻違反民法重婚規定,依74.06.03之民法第988條第2款規定,後婚姻無效。倘後婚姻無效,前婚姻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則所其生之子女,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與前婚姻配偶之婚生子女
3.
  • 法務部 102.12.17 法律字第10203513460號函
  • 民法第985、988條規定參照,重婚無效例外情形要件,必須是重婚雙方當事人均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始足當之;又離婚或結婚登記事項究否有無效事由,仍由戶政機關斟酌具體個案事實及證據,本於職權審認
4.
  • 法務部 101.07.12 法律決字第101001288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188條及民法第985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機關人員後婚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確定,而相關補助必須有結婚、生育事實發生且以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故原核發結婚及生育補助處分屬違法處分,至於是否撤銷,應由原處分機關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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