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8.08 北市法二字第09631575700號函 有關本案害賠償事件,因需鑑定申請暫緩拆除違建,雖卷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及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案繳費通知單可稽,惟法院並未裁定保全證據,故並無強制行政機關停止執行程序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