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0.10.07 法律字第1000023308號函
- 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公司法第267條等規定,公司原有股東逾期未認購新股喪失認購權利,自無作為贈與標的可言,公司即得洽特定人認購,因並無身分限制,如該特定人以自有資金購買,即非屬贈與情形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18 北市法三字第09731798700號函
-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公務員之求償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為2年之短期時效,而支付命令所確定之請求權期間為5年,故應於時效屆止前持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