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6 北市法一字第8921036200號函
- 本案礙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假處分之拘束,地政事務所如欲於法院判決確定前逕予辦理當事人間之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似宜依行政訴訟法第302條準用同法第297條規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8.18 北市法一字第8920628500號函
- 本案判決係屬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被告被視為已於判決確定時,就土地之加二成補償費之債權及其所生孳息債權為讓與原告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