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4.24 北市法一字第9020307900號函 戶政事務所基於主管戶籍事項,僅能查知失蹤人之親屬關係,且盡其所能查訪之能事亦仍無法得知有失蹤人之其他財產上利害關係人時,仍得函送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惟宜於函文中敘明事實原委,以利檢察官不官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