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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21號令修正公布第245條條文;並增訂第70-1、153-1~153-10、245-1條條文及第十一章之一章名
1.
  • 法務部 104.08.24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函
  •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處罰
2.
  • 法務部 101.03.03 法律字第1000020570號函
  •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所稱之「附條件同意」,係主管機關得於附加事業應立即停止參與聯合行為或協助主管機關進行調查等義務後,事先同意申請人免除或減輕其罰鍰,待主管機關調查程序終了後方作成終局性決定,故其性質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該辦法第19條規定所稱「撤回附條件同意」之性質為何,宜就同條項各款規定之內容,參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分別認定之
3.
  • 法務部 101.03.03 法律字第1000025570號書函
  •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參照,該條「附條件同意」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在嗣後作成終局性行政處分前,其效力是否應遭廢止或自動被取代,該辦法未有規範,故其法律性質宜參酌該辦法及相關規定審認
4.
  • 法務部 100.02.16 法律決字第1000700105號書函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惟刑事案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因並非經由審判機關依法定審判程序所為之刑事處罰,又緩起訴處分因未經審判程序,其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5.
  • 法務部 99.05.17 法律字第0999020123號函
  • 按行政罰法第26條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刑事案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至於,本案緩起訴處分與行政罰之對象是否相同,來函資料尚未敘明,倘若非同一主體時,則應對非受緩起訴處分之其他行為人為行政裁罰,尚無該法所稱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6.
  • 法務部 99.04.07 法律字第0999005147號書函
  • 對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該行為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等之裁判確定,行政罰之裁處即無一事二罰之疑慮,因此,仍得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之
7.
  • 財政部 97.06.13 台財庫字第09700301430號函
  • 關於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並沒入私菸,但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改聲請簡易判決,行政機關應俟該簡易判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撤銷原罰鍰處分
8.
  • 法務部 97.06.09 法律決字第0970018233號函
  • 關於業者販賣私菸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行政機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罰鍰並沒入私菸,但緩起訴處分屆滿前檢察官撤銷該緩起訴處分,改聲請簡易判決,行政機關應俟該簡易判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撤銷原罰鍰處分,如法院已同時宣告沒收,則仍應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意旨併予撤銷沒入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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