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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21號令修正公布第245條條文;並增訂第70-1、153-1~153-10、245-1條條文及第十一章之一章名
1.
  • 法務部 104.05.05 法律字第104035049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刑法第74條規定參照,以「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緩起訴條件或緩刑負擔者,因支付對象係「被害人」,性質上應屬民事損害賠償作用,與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而受有財產負擔情形有別,故無扣抵規定適用
2.
  • 法務部 99.06.15 法律字第0999013638號函
  • 按現行之制度,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處罰不服者,係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設交通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審理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以高等法院為終審法院,因此,司法院將該法律問題之研討結論轉知所屬監理機關依研討結論辦理,係以免當事人就裁罰提起異議、抗告,徒增負擔
3.
  • 法務部 97.06.09 法律決字第0970020395號函
  • 關於醫事人員因同一違法事實已受緩起訴處分,且依該處分向國庫支付金錢,如衛生機關再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以罰鍰裁處,是否涉及一事二罰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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