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5.05 法律字第104035049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刑法第74條規定參照,以「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緩起訴條件或緩刑負擔者,因支付對象係「被害人」,性質上應屬民事損害賠償作用,與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而受有財產負擔情形有別,故無扣抵規定適用
2.
- 法務部 99.06.15 法律字第0999013638號函
- 按現行之制度,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處罰不服者,係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設交通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審理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以高等法院為終審法院,因此,司法院將該法律問題之研討結論轉知所屬監理機關依研討結論辦理,係以免當事人就裁罰提起異議、抗告,徒增負擔
3.
- 法務部 97.06.09 法律決字第0970020395號函
- 關於醫事人員因同一違法事實已受緩起訴處分,且依該處分向國庫支付金錢,如衛生機關再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以罰鍰裁處,是否涉及一事二罰之疑義
4.
- 法務部 96.03.20 法律決字第0960008122號書函
- 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已作成緩起訴處分得否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5.
- (廢) 財政部 96.03.06 台財稅字第09600090440號函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及稅法,依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處分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得裁處行政罰
6.
- 法務部 96.02.27 法律決字第0960004138號書函
- 關於一行為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對被告課予負擔後,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罰法規定處以行政罰鍰
7.
- 法務部 96.02.16 法律決字第0960005671號函
- 關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稅法上義務規定,經緩起訴處分後得否就該違反稅法上義務再處以行政罰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