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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241號令修正公布第2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2年12月27日修正第35、55、80~82條條文;增訂第21-2、35-1~35-3、36-1~36-3、37-1條條文;刪除第36、37條條文;施行日期自114年07月01日施行。 2.114年05月28日修正第2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
2.
  • 內政部 104.07.28 台內民字第1040426679號函
  • 適用臺灣省喪葬設施設置管理辦法之殯葬設施依法設置完竣後,如未經檢查即啟用,應依據修正前殯葬管理條例第55條第1、2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者依同規定裁處,尚不得依據修正後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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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務部 98.03.24 法律決字第0980001236號書函
  • 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以人民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前提,如依行政處分或依法令未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自不得逕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執行,行為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經主管單位限期改善及令其停止開發、販售,行為人不履行該等義務時,自得處以罰鍰;惟得否收繳、註銷該公司之殯葬設施設置許可及建築執行,應視該公司是否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繳回註銷之義務而定,事涉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及事實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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