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7.11 法制字第10502511320號函
- 訂定或修正自治條例,其內容宜注意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所稱牴觸法律規定情形,如已包含行政裁罰規定,宜注意符合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之程序
2.
- 內政部 104.03.06 台內民字第1040407276號函
- 縣政府如欲將墳墓違規案件之取締及處理業務委由鄉公所辦理,應參照地方制度法第2、19條等規定,於縣自治條例中明定
3.
- 內政部 104.02.05 台內民字第1030614684號函
- 民眾轉讓自己購置持有之骨灰骸存放單位是否涉及違法經營殯葬業務行為,應視轉讓人有無經營殯葬設施之營業意圖及營業事實而定;又如數地方主管機關對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均有裁罰管轄權時,則依據行政罰法第29、31條等規定處理
4.
- 內政部 101.08.21 台內民字第1010274863號函
-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於違法設置墳墓之裁處權期間,係自行為人未經核准興建墳墓完成時起算3年;至於命行為人限期遷葬,係屬除去違法狀態,因不具裁罰性而無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5.
- 法務部 93.07.14 法律字第0930025399號函
- 有關私人殯葬設施之經營可否要求訂定統一收費標準
6.
- 法務部 92.08.08 法律字第0920031306號函
- 關於縣(市)政府得否訂定喪葬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將墳墓違規設置情形之取締及處理委由鄉(鎮、市)主管機關辦理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