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3.29 北市法一字第09630567500號函 公墓性質為公物,然付費取得公墓之使用,並不當然排除公墓管理機關之管理,其處理之法令適用上,固無疑義,惟本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情事變更原則,以提供靈骨塔作為替換方式,似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