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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5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6、13、14、15~17、20、23、26、29、34、35、46、48、49、51~53、58、60、61、65-1、66、69條條文;增訂第5-1、14-1、34-1、48-1、48-2、66-1條條文;並刪除第10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7.10.18 法律字第10703516110號函
  • 戶政機關辦理國人與外國人士結婚登記時,固可透過一定查核機制確認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要件,惟如強令其須於外國人士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並完成結婚面談後,始得准予辦理我國結婚登記,因戶籍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此規定,恐已增設法律所無限制,而有違法律保留原則
2.
  • 內政部 106.09.22 台內戶字第10612034661號函
  • 考量柬國結婚法規對我不友善,如柬國人士無法取得辦理我國相關戶籍登記所需之柬國單身證明者,得以柬國戶籍證明書、家庭成員證明書或戶口證明書等非制式、載有婚姻狀況證明之文件代之;若仍無法提出上開文件者,請就個案情形函送內政部研處
3.
  • 法務部 106.02.15 法律字第10603502210號函
  • 戶籍法第33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6目等規定意旨,應係基於戶籍行政管制目的,確保婚姻關係真實性與登記內容相符
4.
  • 法務部 102.05.15 法律字第10100197440號函
  • 法務部就「受監護宣告之人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是否應由監護人代為申辦結婚登記,以及是否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自行辦理結婚登記、認領,是否須先經輔助人同意,以及是否須回復常態,始得為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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