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18 簽見
- 依社會救助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救助金時,予以核減,顯有重複列計「收入」與「救助」之情形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31 簽見
- 臺北市政府為「行政轄區內居民」負擔健保費之補助款,倘不以「設籍」作為居住事實之判斷標準,實務上將有無從認定及執行之困擾,故本於行政效能之考量,自不宜以事實居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