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1.05 北市法二字第09836479500號函
- 為提昇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品質,爰依商業團體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要求公司、行號檢附加入同業公會當年度之證書影本,縱涉及人民工作權或職業自由,但其目的正當,且手段尚屬輕微,亦有助公益目的之達成,應無違憲之虞
2.
- 法務部 95.09.20 法律決字第0950034102號函
- 關於提供抽籤中選之彩券經銷商名冊是否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