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6.03.27 法律字第0960009010號函 函詢直轄市、縣市政府同一縣市轄區內各地政事務所間,辦理跨所申辦登記案件之作業疑義 2.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5.02 簽見 本案應徵收之規費,係土地法第76條規定之登記費,是以,其徵收之機關為本府之地政機關,而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則為臺北市政府,非地政機關,故似無規費法第7條但書規定之適用,得予免徵收行政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