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8.03.27 台內地字第1080110711號函
- 有關祭祀公業之派下全員證明書經區公所撤銷後,其據以辦竣之相關土地登記是否有登記絕對效力之適用而不得撤銷,係屬個案事實審認,應由登記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2.
- 法務部 106.03.27 法律字第10603504010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倘依法向行政執行機關聲請執行第三人所有不動產,於行政執行機關為減價拍賣時聲明承受,並登記該不動產為國有或公有,嗣該第三人取得債權不存在確定判決,稅捐稽徵機關有無國家賠償責任事,涉及公務員於上述程序中所為各種職務行為,是否具備國家賠償責任要件而定,此應由權責機關綜合個案具體情事客觀判斷
3.
- 法務部 105.11.28 法制字第10502519890號書函
- 對於人民自由及權利限制,何種事項應以憲法或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法規命令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又因法律制定及修正程序繁複,為適應客觀情勢的變遷,使法律有效執行,得將法律規定原則性事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加以補充
4.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102.02.23 原民綜字第1030032463號函
-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以致當事人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知悉後,應即撤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更正當事人之戶籍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亦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5.
- 內政部 95.09.25 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51659號函
- 土地已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者,須有偽造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因疏失發生錯誤等情形,報經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方得塗銷,或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後為塗銷登記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30 北市法一字第09331087100號函
- 本案授權書認證雖經撤銷,惟戶政機關業據原授權書內容核發印鑑證明,且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善意第三人,基於土地法立法意旨及第三人信賴利益保護,該登記似應受法律之保障,尚不得由登記機關逕為塗銷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1.18 北市法一字第8921057200號函
- 本案抵押權設定登記雖屬不應登記情形,但若非因純屬登記機關之疏失而錯誤登記者,似無從依職權逕予塗銷,而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辦理,由當事人訴請法院塗銷獲勝訴判決後,登記機關始得為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