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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300191號令修正公布第1、5、7、10、11、13、15、20、22、25、27、29、30、33、38、40、44、49~52、53~55、58、59、63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3-1、3-2、13-1、18-1、34-1、43-1、52-1條條文;第3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10040049號令發布第30條定自101年9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8.05.17 法律字第1080350618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49、50條規定參照,土地徵收撤銷及廢止程序及要件,土地徵收條例已設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適用;又人民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廢止徵收,因攸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主管機關自應遵循相關法定程序辦理,以落實徵收正當程序要求
2.
  • 法務部 103.06.19 法律字第103001132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3、117、123條、土地徵收條例第49、51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屬普通法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是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對於應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要件,另有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如非屬土地徵收條例規範對象或未予規定情形,始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補充適用餘地;另信賴保護原則亦須符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等三要件
3.
  • 法務部 102.07.18 法律字第102001193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3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係屬普通法之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4.
  • 法務部 98.04.28 法律字第0980012508號函
  • 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於撤銷徵收前死亡,則該撤銷土地徵收之通知即應向其合法繼承人為之。原通知機關既未查明應受通知之人及其應受送達處所,係未合法送達,則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第2項「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發還其土地」之規定,對相對人並未發生效力,程序上仍應就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合法繼承人再為通知之送達,始屬完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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