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07 簽見 有關本案新增建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已生形式確定力,在經機關予以撤銷、廢止前,效力依存,原建物使用執照圖說變更部分既已隨同消滅,則使用執照圖說於新增建建造執照處分未經撤銷、廢止前,並無恢復原狀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