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營建署 100.09.23 營署建管字第1000058429號函
- 核釋土地所有權人將該土地出租他人於防火巷擺攤營業,有無違反其他法規,並負有依其他法規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而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行政執行,建請應臺北市政府再予查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5.21 北市法二字第09630935000號函
-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由無召集權人召開,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於此情形,屬依法提起確認決議不存在之訴,而非撤銷會議決議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06 北市法二字第9020661500號函
- 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乙節,並非屬自治事項,似不能以自治條例創設之,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管理委員會明定有當事人能力,則屬特別法之規定,與本案擬以自治條例規定之情況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