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7.02.07 台內營字第1070802551號函
- 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授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始有裁罰與否之空間,尚不得於自治規範另定逾越法律規定之事項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13 北市法二字第09531851900號函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為一般性土地及建築物管制之基本要求,而細部計畫建築管制要點計畫案為基於地區之「特殊需要」之加強管制規定,可認細部計畫建築管制要點計畫案之規定,尚非牴觸上開管制規則規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7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09400號函
- 細部計畫建築管制要點地區之申請個案,是否符合管制要點使用目的,而類推適用酌量予以放寬申請,考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在不違背細部計畫管制要點特殊需要所必要之範圍內,衡量個案地區自行認定之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349000號函
- 在兼顧公共政策目的及在情事變更下承租人之權益保障下,並同時貫徹物盡其用、地盡其利,以發揮場地使用效益之土地使用政策及經濟目的,本案於此情形,為避免場地閒置及有效利用,始同意出租似尚無違契約目的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21 北市法二字第09331438100號函
- 如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個案開發,即應依現行之「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規定審查,似不生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問題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1.01 簽見
- 本案建造執照審查時,似不得再據以重新審查該二個核准條件,惟衡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等新增規定之精神,主管機關於建造執照審核時,應同時兼顧加強確保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