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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3-02-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34797號令修正發布第95-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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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臺北市政府 111.06.21 府授都規字第1113007798號函
  • 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住宅區如何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所稱「臨接道路面寬」,是以建築基地臨接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道路面寬認定,如臨接兩條以上不同寬度道路時,其基地境界線之垂直線可交於前開道路部分視同臨接前開道路,據以檢討面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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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1.22 北市都規字第1113008936號函
  • 為整合都市更新案件審核程序,有關臺北市建築基地申請放寬建蔽率案件者,須提供放寬建蔽率前、後建築物配置相關圖說及綜理表,敘明「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之緣由,並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以供後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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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6.02 簽見
  • 本案應儘速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在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前,除各使用分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業依原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規定使用管制外,應適用新修正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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