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3.10 府授都規字第1113018778號函
-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重建建築物,其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對側有永久性空地時高度比認定,得擇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5-3條或第11條規定,並皆得依第12條規定辦理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4 簽見
- 本案屬第二種住宅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就建築物高度已限制,因此如依工務局擬辦意見辦理,類推適用第2條之1規定,自後面基地線退縮達4公尺後,准予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