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8.12.04 府都規字第1083112234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就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1條有關「不規則基地」認定應符合附件圖例規定及以下原則之修正說明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4 簽見
- 本案屬第二種住宅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就建築物高度已限制,因此如依工務局擬辦意見辦理,類推適用第2條之1規定,自後面基地線退縮達4公尺後,准予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25 簽見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就核發建造執照,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關不規則基地建築規定,於建造執照抽查時曾三次發現違規,前二次皆未依規定改正,起造人之代表人即為建築師,認似應再提高起造人負擔比例,以達到懲處效果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