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3.07.15 北市都規字第1133046627號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修正「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得放寬建蔽率案件執行原則及作業流程」,並停止適用原111年1月22日北市都規字第1113008936號函之作業流程規定
2.
- (廢)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11.01.22 北市都規字第1113008936號函
- 為整合都市更新案件審核程序,有關臺北市建築基地申請放寬建蔽率案件者,須提供放寬建蔽率前、後建築物配置相關圖說及綜理表,敘明「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之緣由,並由建築師簽證負責,以供後續查核